[ 索引号 ] | 115001117094520209/2025-00034 | [ 发文字号 ] | |
[ 主题分类 ] | 安全生产 | [ 体裁分类 ] | 行政处罚 |
[ 发布机构 ] | 经开区应急局 | [ 发布日期 ] | 2025-05-23 |
[ 成文日期 ] | 2025-05-23 | [ 有效性 ] |
[ 索引号 ] | 115001117094520209/2025-00034 |
[ 发文字号 ] | |
[ 主题分类 ] | 安全生产 |
[ 体裁分类 ] | 行政处罚 |
[ 发布机构 ] | 经开区应急局 |
[ 发布日期 ] | 2025-05-23 |
[ 成文日期 ] | 2025-05-23 |
[ 有效性 ] |
行政处罚决定书(个人)
?(双桥)应急罚〔2025〕工贸事故1号
被处罚人:?王*?性别;?男?年龄:?**?身份证号:?42011*****76910?
家庭住址:???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***号?邮政编码:?432200?
联系电话:?156****910?所在单位:?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?职务:?安全员?
单位地址:?滚球体育app:邮亭镇驿新大道39号(自主承诺)?
违法事实及证据:2025年2月23日8时30分左右,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,造成1人死亡,直接经济损失190.00万元。你作为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员,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。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。在岗期间,未开展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评估;安全检查时发现,打磨过程中桥梁拼接板立放偏高存在倒塌的隐患,虽已提醒打磨人员整改,但未向主要负责人报告,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。证据一:事故现场照片,证明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;证据二:雇佣协议书,证明事发时你担任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全员;证据三:询问笔录、重庆龙吟钢结构有限公司相关安全资料,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,你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。
以上事实违反了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六条第(一)款,第二十五条第(三)、(五)项?的规定,依据 ?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六条及《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》(渝应急发〔2024〕42号)?的规定,决定给予?处人民币(2024年工资收入的27%)30305.00元(叁万零叁佰零伍元整)罚款?的行政处罚。
处以罚款的,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?重庆银行双桥支行 ,账号?460101040005828 ,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?大足区?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?大足区?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、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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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